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5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鈴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4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鈴香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台、帳冊肆張、六合彩簽單玖張、六合彩互碰支數速見表壹本及計算機壹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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