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啓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啟化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4,160元(請求拆除地上物占用面積41.51㎡×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16,000/㎡=664,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不足9,4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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