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緝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廷珈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5008號、第5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廷珈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3年7月31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是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潘韋丞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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