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 王國書 代理人 吳武軒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民國106年9月至107年1月之薪資證明、在職證明書、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聲請人聲請前2年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請提出坐落於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地號及高雄市○○區○○街○○○號之土地及建物各1筆之鑑價資料(可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調閱該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7948號強制執行案件相關卷宗),並提出上開建物最新登記謄本。
四、聲請人於華南產物、新光產物之有效保單名稱及內容,並載明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若干(詳附件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瀏覽資料)。
五、本件聲請更生前5年間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說明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六、子女 王巧慧 之身心障礙證明,並說明王巧慧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七、子女王巧慧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
八、子女王巧慧領有殘障津貼補助,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等。
九、聲請人居住地址106年9月至107年1月之水電費繳費證明,並陳報同住者為何人。
十、被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父 王清智 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單及遺產稅繳納證明或免稅證明。
十一、聲請人目前每月可還款多少錢。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倪霈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