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號上訴人 陳光營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佳揚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
一、原判決主文後兩項廢棄。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44,000元及自106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應將馬公市○○段○○○○號即馬公市○○路○○○○號建物與同上段000建號建物共用之牆面外牆表層泥作予以剔除後粉刷油漆還原,並施做防水層。」,惟上訴聲明第三項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該等修繕行為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若上訴人未於上開期限內查報,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即165萬元為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