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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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22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矾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2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等物,經送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2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足認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是經本院核對卷附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後(見111年度毒偵字第7296號卷第45頁、第113頁),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成分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3包

(總毛重1.30公克、總淨重0.997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驗餘總毛重1.29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毒偵字第7296號卷第113頁)

②檢體編號:GD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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