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0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134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銀)貸款訂立動產抵押契約,以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方式,向遠東商銀貸款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遠東商銀設定動產抵押權,擔保貸款暨相關費用之給付,並辦妥動產抵押登記。雙方約定自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止,分四十八期給付,每月一期,抵押標的物即前開自用小客車應停放在臺南市○區○○○路○○○巷○○號甲○○住處,不得於貸款清償前任意將前開自小客車出讓、出質、出租、出借,或為其他處分,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嗣後遠東商銀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將上開債權移轉予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詎甲○○於九十四年八月繳納第三期款項後,即未再支付分期款,並意圖不法之利益,將前開小客車出質予臺南縣永康市之「大千當鋪」,使和潤公司追索無著,致生損害於債權人和潤公司。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一)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盧美君 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債權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債權讓與契約書、和潤公司應收展期餘額表、訪視報告書各一份、訪視照片二幀在卷可稽;
(三)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