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軍上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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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軍上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軍上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因公共危險案件」,更正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係上訴人即被告不服原審就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為判決,而提起上訴之案件,有卷證可稽。原判決案由欄誤植為「因公共危險案件」,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英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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