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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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802號
原告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余珊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