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79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為請求被告將其土地所有權移轉予原告所有,核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之請求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費用應按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系爭土地面積為23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1496/23300,98年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9,638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851,883元(232×11496/23300×199,638=22,851,88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