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99年度訴字第6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上訴人於99年6月24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之送達,其上訴期間加計2日在途期間,應於99年7月6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