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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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96號原告 呂明章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美鶯 間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黃美鶯遷讓台南市○○段第1003-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新台幣6,800,000元)、及同段第799建號(房屋稅課稅現值722,000元),另被告應分擔房屋稅金74,161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7,596,1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240元。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欠75,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