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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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5490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04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及百分之1.02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至99年06月04日結帳日止共積欠17,693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本金16,154元自民國99年06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