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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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鍾蕙如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陸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壹拾叁萬壹仟貳佰貳拾壹自民國10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1日與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代償金信用貸款契約,向債權人借款15萬元,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