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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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48號聲請人臺中市太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章吉 相對人 賴明通 相對人 賴明海 相對人 賴鶯子 相對人 賴淑眞 相對人 賴素貞 相對人 劉香君 相對人 劉丁綺 相對人 劉俊宏 相對人 劉俊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賴許葉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0年12月2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賴許葉。嗣債務人賴許葉於99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2年1月18日,如未按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上開借款自101年12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賴許葉於100年5月28日業已死亡,相對人等為其法定繼承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借款往來明細表、催收款項明細表、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且據聲請人陳報查無債務人賴許葉之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案件,有本院家事法庭查詢表附卷足稽。是上開抵押物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惟不動產所有權因繼承取得,依民法第759條規定,登記為處分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是相對人既為債務人賴許葉之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情事,自應於繼承開始時,因法律規定當然取得本件抵押物之所有權,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之規定,於法有合,自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重測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地號│├─┼───┼────┼───┼───┼──────┼─┼─────┼───────┼─────────┤│1│臺中│太平│東平││860│建│86.72│公同共有1/1│太平段101-209地號│├─┼───┼────┼───┼───┼──────┼─┼─────┼───────┼─────────┤│2│臺中│太平│東平││861│建│5.50│公同共有1/1│太平段101-198地號│└─┴───┴────┴───┴───┴──────┴─┴─────┴───────┴─────────┘┌─┬──┬───────┬────────┬────────────┬──────┐│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650│臺中市太平區東│主要用途:住家用│一層:45.36││公同共有││││平段860地號│主要建材:加強磚│二層:61.08││1/1│││├───────┤造│騎樓:14.70││││││臺中市太平區東│層數:2層│││││││平路87之13號│││││├─┴──┴───────┴────────┴──────┴─────┴──────┤│重測前:太平段2170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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