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劉金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肆仟零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金德於民國92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92年10月28日起至95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07月30日止累計290,732元未給付,其中124,218元為本金、166,51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金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2年07月30日止累計403,366元未給付,其中159,661元為消費款、243,705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金德│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124218││7月3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劉金德│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59661││7月31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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