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73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宏璋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敘明請求金額,其中本金、利息、違約金各為多少,本件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暨檢附本件交易往來明細表(含歷次消費或借支金額、還款金額、累計情形,本金、利息請分別列計)。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準備書狀,並應附書狀及證據資料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