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金虎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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