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38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北簡字第5383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碧華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
結,同年12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明發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陳秋玉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立可貸通信貨款約定書第18條,兩造合
意以本院為系爭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向本院
提起本訴,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相符。又被告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乙○○○(已歿)於民國89年9月間
,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卡號之萬世達信用卡,約定以訴外人為正卡
持卡人,被告則持用附卡,正、附卡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
應付帳款,應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又 楊玉娟 於94年9月2日
另與原告簽訂「立可貸通信貸款」契約,向原告借得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約定分十三期攤還,於每月繳款截止
日前攤還本金及利息,逾期未繳,尚未清償之帳款即併入信
用卡其他消費款中與其他消費款同時依信用卡約定計算循環
利息及違約金。嗣楊玉娟就上開立可貸通信貸款部分,迄今
尚欠原告102,563元,及其中96,321元部分自95年8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屆期未據
清償,依約應併入其信用卡帳款,並由被告負連帶清償之責
。為此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上開欠款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立可
貸通信貸款申請書、約定條款及帳務明細為證。惟原告所請
求之本件帳款,係楊玉娟與原告簽訂「立可貸通信貸款」契
約所生之借款與利息債務。雖依上開貸款契約之約定條款第
六條約定,此宗債務應計入楊玉娟之信用卡其他消費帳款,
惟並非楊玉娟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帳款則甚明。因原告據以請
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僅約定正
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
,始負連帶清償之責。本件債務既非楊玉娟使用信用卡所生
,即無由命被告負連帶責任。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
上開帳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書記官鄭玉佩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鄭玉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