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05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下午3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蔡蘭櫻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蘭櫻
法 官田幸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