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2001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丙○
被 告 丁○○○○○○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及帳戶管理費新臺幣零元,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及帳戶管理費合計數之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2日與原告訂立圓夢
卡簡易申請書,向原告貸款新臺幣(下同)120,000元為限
,利率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每月需交核准金額百分之
0.88之帳務管理費,需繳足12個月,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
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延
滯違約金按上開利息及帳戶管理費合計數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詎被告自95年1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尚
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向被告催討
,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提出圓夢卡簡易申請書、約定條
款、交易查詢資料表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欠款
119,989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在500,000元以下
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
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
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郭貞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陳志德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