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0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2001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丙○
被   告 丁○○○○○○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及帳戶管理費新臺幣零元,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及帳戶管理費合計數之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2日與原告訂立圓夢
卡簡易申請書,向原告貸款新臺幣(下同)120,000元為限
,利率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每月需交核准金額百分之
0.88之帳務管理費,需繳足12個月,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
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延
滯違約金按上開利息及帳戶管理費合計數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詎被告自95年1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尚
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向被告催討
,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提出圓夢卡簡易申請書、約定條
款、交易查詢資料表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欠款
119,989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在500,000元以下
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
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
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郭貞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陳志德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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