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4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嘉裕律師
郭寶蓮律師 謝孟璇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修弘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4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嘉裕律師
郭寶蓮律師 謝孟璇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