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簡調字第526號
聲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洺澤 即 廖木杉 、 廖鈺 如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廖洺澤即廖木杉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竟於民國100年3月15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相對人 廖鈺如 ,相對人間上開無償行為,已使聲請人之債權有不能受償之虞,聲請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撤銷相對人間所為贈與之債權與物權行為,為此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將前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與相對人廖洺澤即廖木杉名下等語。
三、經本院於110年11月1日將本件調解聲請狀繕本及調解意願調查表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有本院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惟相對人等於收受後迄未表示有意願到院與聲請人調解,足認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