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躍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躍仁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壹肆玖捌公克)沒收銷燬;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後復進而施用,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仍不知戒惕,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再次施用毒品,惡性非輕,然念及坦承犯行及所犯為自戕行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不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1498公克)既屬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惟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至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具有包裝毒品、防止其裸露而便於持有及施用之功能,與該等毒品本身均為被告所有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柯姿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毒偵字第374號被告傅恆志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一段臨49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傅恆志於民國(下同)87年及90年間,2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強制戒治部分於91年9月26日執行完畢,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389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5年9月5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99年1月4日18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19時左右,為警在上開處所內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含袋重約0.37公克)及施用毒品之工具吸食器1組、玻璃球3顆、剷管1支、殘渣袋2只。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傅恆志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行堪足認定。
(一)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者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UL/2010/10222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份;
(三)扣案之安非他命毒品1小包及吸食器1組、玻璃球3顆、剷管1支、殘渣袋2只;
(四)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與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
(五)被告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於95年9月5日執行有期徒刑完畢,5年內再犯本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安非他命1小包為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另吸食器1組、玻璃球3顆、剷管1支、殘渣袋2只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檢察官楊大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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