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2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湄雅之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秀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孟樂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名稱與聲請狀狀底印章之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湄雅之旅管理委員會」或「湄雅之旅大廈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