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23號抗告人 李英男 相對人 黃楊明女 上列當事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09月06日本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其規定準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同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8年台抗字第524號、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
631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於民國(下同)86年間積欠第三人 陳春中 新臺幣(下同)25萬元之賭債,及利息188,200元,合計438,200元,第三人陳春中於87年間向抗告人拿取不動產相關資料,將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於相對人。惟抗告人並未積欠相對人任何金錢、未自相對人處拿取任何金錢;且所積欠第三人陳春中之上開賭債,抗告人截至100年間已償還第三人陳春中共計本利673,200元,為此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黃楊明女主張抗告人於87年09月17日向相對人借款438,2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8年09月17日,抗告人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相對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438,2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09月17日起至88年09月17日止,於87年09月18日登記。詎清償期屆至後,抗告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特約事項、切結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本院司法事務官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至抗告意旨上開所爭執者即使屬實,亦係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並非本件非訟事件抗告程序所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之裁定。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何佳蓉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水林鄉│ 燦林 ││0000-0000│建│1029.66│160分之3│李英男應有部分3/160││0│││││││││││1││││││││││├─┼───┼────┼───┼───┼────────┼─┼──────┼───────┼───────────────┤│0│雲林縣│水林鄉│燦林││0000-0000│建│238.84│1650分之31│李英男應有部分31/1650││0│││││││││分割自:0000-0000地號││2││││││││││├─┼───┼────┼───┼───┼────────┼─┼──────┼───────┼───────────────┤│0│雲林縣│水林鄉│燦林││0000-0000│建│34.57│1650分之31│李英男所有││0│││││││││分割自:0000-0000地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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