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曹俊成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俊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曹俊成前於通緝到案後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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