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9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白春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992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白春長│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25188││日起│││││元│├──────┼──────┼───────┤││││自95年3月11│至104年8月31│年息20%│││││日起│日止││├──┼───┼─────┼──────┼──────┼───────┤│002│新臺幣│白春長│自94年8月20│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0252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白春長│自95年3月11│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違約金│││25188││日起││150元│││元│││││├──┼───┼─────┼──────┼──────┼───────┤│002│新臺幣│白春長│自94年8月2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2523││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2年9月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違約金150元。
二、相對人至95年3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27446元未按期給付,其中25188元為自92年9月8日起至95年3月10日止之消費款,1658元為循環利息,600元為違約金。
三、相對人於92年10月2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於97年10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年8月1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申請書。約定條款。放款資料。契據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