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睿選任辯護人林忠宏律師被告蕭立維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睿、蕭立維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林柏睿、蕭立維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7月13日執行羈押(其中被告蕭立維並予禁止接見、通信,業於同年9月4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101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戰諭威法官胡宜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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