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93號原告 黃井明 被告 黃家賢
林森河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吳昀儒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