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04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蕙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2,1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6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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