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4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求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311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理人 朱濬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書帆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