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75號原告 陳香月 桃園縣○○市○○○街○○○號4樓被告 邱鎔諺
藍弘凱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243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非犯罪被害人,即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
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2人因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負責提領贓款之車手,而均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犯行之刑事案件,依起訴書記載的犯罪事實與被害人附表,並無原告,是原告並非被告涉犯上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則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揆諸前開說明,不得附帶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已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曹錫鴻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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