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家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家緯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各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家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3罪,業已於民國107年2月7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存卷可佐。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前述3罪,附表編號1係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編號2為恐嚇危害安全罪,編號3則係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犯罪型態不同,侵害法益迥異,且犯罪時間相距1年餘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3罪,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則揆諸前揭說明,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編號2、
3所示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顏妙芳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非法持有可發│有期徒刑3年│104年7月│本院106年│106年11月│同左│106年12月│││射子彈具有殺│4月,併科罰│中旬某日至│度訴字第│16日││12日│││傷力之槍枝罪│金新臺幣10萬│105年8月│373號││││││(聲請書略載│元,罰金如易│3日│││││││為槍砲彈藥刀│服勞役,以新││││││││械管制條例,│臺幣1千元折││││││││應予補充)│算1日│││││││││││││││├──┼──────┼──────┼─────┼─────┼─────┼─────┼─────┤│2│恐嚇危害安全│有期徒刑4月│105年7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罪(聲請書略││21日│││││││載為妨害自由│││││││││,應予補充)│││││││├──┼──────┼──────┼─────┼─────┼─────┼─────┼─────┤│3│不能安全駕駛│有期徒刑3月│106年8月│本院106年│106年12月│同左│107年1月│││致交通危險罪│,併科罰金新│15日│度交簡字第│7日││3日││││臺幣1萬5千││2616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