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09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吳家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桂城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對主債務人執行無著之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提出民事釋明狀,仍未提出釋明文件,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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