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聲請人以一份聲請狀同時對相對人 高念祖高張秋月 二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惟僅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破產程序依其性質,應對各破產人各別為之,而不準用共同訴訟之規定。另破產程序並非強制執行或債務協商程序,債權人自無從利用破產程序而要求法院為其行債務人財產查調行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一、提出已依所取得之執行名義,對相對人二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而未能受償之證明。
二、提出已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取得相對人二人之納稅義務人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而足以認定相對人二人確已不能清償債務之證明。
三、依前項查調所得之相對人二人資料,「分別計算」相對人二人之「各別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並分別依法補繳聲請費到院。
四、提出相對人二人除聲請人外,另尚有其他債權人之證明。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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