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蘇明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志發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提出「臺中市○○區○○路○○○○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或課稅現值資料。
二、原告請求之水費、電費、房屋清潔費用金額各為多少?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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