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哲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3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