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號原告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9,23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4,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859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9,237元,尚不足新臺幣5,62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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