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陳報之債務人甲○○住所為斗六市戶政事務所所在地址。是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