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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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3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太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貨款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或事實理由。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