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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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47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受處分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一段第五行、第三段第四行、第五段第二行中關於「第53條」及第四段第十四行中關於「第53規」,均應更正為「第53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一段第五行、第三段第四行、第五段第二行中關於「第53條」,及第四段第十四行中關於「第53規」,均係出於誤植,均應更正為「第53條第1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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