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113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丁○○
、30非訟代理人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漁皇水產有限公司、甲○○、丙○○、戊○○、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附表。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