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68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陳韋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8年10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6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4月12日起至民國103年10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99%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0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278,797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