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79號債權人 劉任婉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施國欽林淑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及計算方式(按將來給付之請求,不得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本件聲明第一項債權係約定分期給付,有部分給付期限尚未屆至,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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