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9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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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9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9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黄嘉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黄嘉慧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參拾壹包(含外包裝袋參拾壹個,驗餘淨重合計柒拾柒公克)、卡西酮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玖拾伍點零貳公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依警詢筆錄所載),持有毒品之數量,對社會治安可能之危害程度,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31包(驗餘淨重合計77公克)、卡西酮1包(驗餘淨重95.02公克,均係第三級毒品,而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除以下引用者外,其餘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591號被告黄嘉慧女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巷0弄0號3樓之1送達: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黄嘉慧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25日3時30分許前某時許,以俗稱「埋包」之方式,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小幫手」之人,取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31包、卡西酮1包而持有之。嗣於同年月25日3時30分許,黄嘉慧行經臺南市永康區西勢路與中山北路264巷口,因交通違規為警盤查,當場扣得其所有之毒品咖啡包31包(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45公克)、卡西酮1包(驗前純質淨重約47.73公克)等物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黄嘉慧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31包、卡西酮1包,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檢察官李駿逸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雅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