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法官王銘
法官林清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恆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違品│有五││台│8│台│5│││││非││反管│期月││中│2│中│4│││││法││麻理│徒│至│地│偵9│地│易2│8│同│上│8│吸││醉條│刑││檢│6│院│4│││││用││藥例││4│署│││││││││├──┼──┼────┼─┼─────┼─┼───┼────┼─┼───┼────┼──┤│違品│有五│7│台│7│臺││││││非││反管│期年││中│7│中│上3│││││法││麻理│徒二│至│地│偵0│高│2│54│同│上│54│吸││醉條│刑月││檢│3│分│訴5│││││用││藥例││8初│署│1│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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