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告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法定代理人 戴文雄 訴訟代理人 辜仲明
吳孟良 律師 鄭仁哲 律師被告 葉義章
陳榮華 楊建民 鄧博維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 律師
許世烜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玄儒 律師被告 李金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楊志凱 律師被告 陳秋伶
胡金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百零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六號被告涉嫌偽造文書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涉嫌共同於民國98年至100年間,將未具學生資格之學員,利用校內登錄系統後,向教育部申請學雜費補助款,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現改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105年12月29日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29號案件判決被告犯偽造文書等罪,嗣因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6號案審理中,嗣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復於審理間移送併辦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17頁正面至背面),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併辦意旨書各1份可按。本院審酌被告上開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上列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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