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56號抗告人 蔣敏洲
一、按抗告程序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抗告、再為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第77條之18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與不詳之人聲請再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以113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抗告人於113年11月24日提出民事異議狀聲明異議,依前開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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