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690號

原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家慧孫超 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素珍

更多裁判書